郭阜林昨天賽前臨時被下放二軍,一開始說是腰部不適,結果後來發現是酒駕被警察臨檢抓到,按照新聞描述:「郭阜林昨(6/12)凌晨酒後騎機車,在中西區西門路與府前路口被警方攔下,經酒測值0.3毫克。」他也透過經紀公司發出聲明道歉。 這句話先說:我絕對不支持郭阜林的行為,的確不該酒後騎車。但是,對於要不要懲處他,或是要怎麼懲處,我認為有再考慮的空間。 這邊就放一張酒駕宣導的圖吧 取自臺南市交通警察大隊網站 先來看看法律上他會被怎麼處罰吧,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這裡面所謂的「下列情形之一」是「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因為他看來沒有肇事(或是說至少目前沒有傳出來他肇事),所以他受到的處罰會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跟「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另外還有《刑法》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至於統一要怎麼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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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統一過去的歷史,林志祥不知道到底是怎樣的桃色風波無限期禁賽,之前的陳鏞基疑似有罰款。那目前統一已經在新聞稿裡說會根據球隊規定予以懲處,在他應該沒有肇事又主動告知球隊的狀況,我估計會是罰款加上禁賽。 圖片來源:運動視界圖輯 聯盟剛剛也有新聞出來:「秘書長馮勝賢14日受訪表示:『外界相當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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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也非常重視,會嚴謹處理。』」那新聞裡也提到,聯盟規章對酒駕沒有明確規範,但可以以所謂「影響職棒形象不正行為」解釋:「聯盟可視情節輕重懲處1至10萬元、禁賽1到10場。若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將加重處罰,最重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目前看來,雖然公共危險罪是本刑五年以下的小罪,但郭阜林很有可能是殺雞儆猴的那個雞。以聯盟看來,最重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嗯 但,but,其實這還是球場下的事,他犯法了嗎?對他犯法了,所以法律會給他應有的處罰。你會希望你因為闖紅燈,所以被老闆開除或是被懲處嗎?很明顯不會,那為什麼郭阜林酒駕,就期待他應該要被開除? 我覺得林志祥也不應該被開除 圖源:P5693852 / CC BY-SA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3.0) 我知道有些人會拿林志祥的例子來做類比,說他都無限期禁賽了,為什麼情節更嚴重的酒駕不用。但我認為把林志祥無限期禁賽也不是個很好的做法,畢竟那是球場下的事。當然,如果是球團老闆,那愛開除誰就開除誰,不用給什麼原因,要最高道德標準也行,但作為一個球迷呢? 這時候就想說那句話:「你們當中誰沒有未依規定讓車或是未依號誌行駛過,誰就先拿石頭打他。」 再次重申,酒駕的確該罵。但我們對於職棒球員的道德標準總是過高,我們期待他們光輝如聖賢,一點瑕疵都不能有。但事實上,職棒球員雖然很會打球,但他們還是人,他們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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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對於公眾人物,我們該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們對於自己的道德要求,跟對除了職棒球員以外,其他公眾人物的道德標準一樣嗎? 我為什麼前面那句話會拿未依規定讓車跟未依號誌行駛當例子,因為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在臺灣這兩件事造成事故的比例高過於酒駕。只是我們每天看到酒駕的新聞,加上「喝酒開車」,就覺得酒駕觸犯天條。 未依規定讓車最常見的之一就是轉彎不讓直行,取自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網站 這不是要幫酒駕的人護航,只是多數人在警察開單的時候都會罵是警察搶錢,然後看到酒駕肇事的新聞,又開始大罵酒後開車。這樣雙重標準不太好吧。 然後,各位不妨翻看看自己那區的民代名冊,甚至是縣市首長,我可以保證,一定隨便一翻就是一大把賄選、貪汙、關說的名字。那如果對於公眾人物有這麼高的道德要求,為什麼還把票投給他們?為什麼還支持他們?為什麼我們還可以容忍他們出現在政壇? 如果我們對公眾人物的道德真的有那麼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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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應該一視同仁,用同樣的標準對待所有公眾人物。無論是政客明星,甚或是網紅名嘴,我們應該要用一樣的標準對待他們,而不是好像職棒有虛無飄渺的「教育意義」,所以應該要求每個球員都是聖賢。 再者,「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這些話,我們從小念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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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每次只要球員犯錯,我們都好像希望他下火獄?職棒球員也是人,郭阜林犯錯了,但是他也應該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畢竟這還是他主動跟統一通報的。那如果他能悔改,用他自己的影響力,宣導交通安全,這不是更好的事嗎?如果真的對職棒球員要以最高道德標準看待,那這才應該是我們該追尋的價值。 如果郭阜林又不改又出事,那就開鍘沒關係,代表他死性不改。但是他如果願意改過,那又何妨?我知道有人要說等到撞死人再說嗎?所以講這話是認定他一定會累犯?那我們為什麼還要要求小孩改過?為什麼要教小孩「不貳過」?所以只要犯過一次法,他就該死嗎? 在結論要再說一次,我沒有也不會幫郭阜林或是任何一個酒駕的人護航他的行為。我想說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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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嚴以律人」前,有「嚴以律己」嗎?有嚴以律「所有人」嗎? 封面圖源:運動視界圖輯 歡迎來我的粉專聊運動:一貫三畫天地人 想參與更多運動議題討論?歡迎到大將軍豪洨專區-什麼都聊廢文區、運動狂人 Sports Maniαc! 更多中華職棒:中華職棒十年一覺 2010年代大事回顧夢迴吹角連營 中職場上的經典對決但使龍城飛將在:養父鐵與他傳說的2001黃沙百戰穿金甲:海克曼開啟傳說的2008黃沙百戰穿金甲:大賽之王王溢正,